古建筑专家刘大可:关于文物建筑保护修缮工程问题的探讨(下)
浏览次数:1 发表时间:2023-11-26 文章作者:

  编者的话:在新时代文化大发展的背景下,人们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随之提高,全国各地也相继开展了各种文物建筑的保护与修缮工程,这些工程的实施虽然为我国的文物建筑留存和文物历史传播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在当前的许多工程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日前,某工程管理专家对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著名古建筑专家刘大可先生进行了专访,他们从文物建筑保护修缮工程管理体制、传统工艺、工匠的传承、人才教育培训、传统材料应用现状、招投标方式等方面做了深入探讨。本文分为上下部刊发,本期为下半部分。

  问:目前开展文物保护工程,主要是采用招投标方式来遴选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对此,社会上有部分人持不同意见,认为真正有实力、有技术水平的队伍在招投标评价体系中无法体现其自身优势。您怎么样看待这样的一个问题?您认为目前的招投标方式需要改进吗?若需要,如何改进?

  刘大可:市场是公平的。有实力、有技术水平的队伍,市场的竞争力理应更强,不然怎么会有“挂靠”的呢,假如没有优势,人家为何需要用你的资质去投标?因此,问题还是出在企业自身。

  反映在招投标中的腐败问题是社会问题,并非招投标所致,本质上与招投标无关。

  文物保护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在现代建筑工程中的招投标中也同样存在,如果因为有一定的问题就说不适用于文物保护工程,那是不是现代建筑工程也不应该招投标?招投标确实有问题,但不招投标的问题更大。如果要取消招投标,就一定要有更好的办法取代它,否则还得继续采用。目前还找不到比招投标更公平公正公开的方法。

  招投标的问题要靠自身调整修正解决,但不能靠不招投标解决,这就像改革的问题靠深入改革解决,而不能靠不改革解决。工程招投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法律规定,不招投标涉及嫌疑违反法律。如果文物保护工程不招投标,须先要修改招投标法或另有法律依据。

  从国外文物保护工程的情况和清代修缮宫殿的情况看,选择施工队伍采用的也都是招投标的办法,我国现在的情况有什么特殊吗?

  文物保护工程招投标作为一种决定工程让谁干的方式是怎么都躲不开的,自然是要这么做的。文物保护工程大部分是政府的资金,让谁干不可能由一个人决定吧?尤其是在新形势下,你就是让一个人决定他也不敢吧?假设不招投标,那怎么确定让谁干不让谁干呢?是不是要弄出一个评选标准?这就是在拟招标文件。是不是要让实施工程单位知道?这就是在招标。实施工程单位是不是要报个材料介绍自己的情况,给出一个报价?这就是在投标。实施工程单位的材料报来后是不是要经过领导们或找几个专家讨论比较一下,根据之前确定的标准评选一下?这就是在评标。要说有不同,按招投标法进行的必须公开,必须正规。自己进行的可以不公开,可以不那么正规。既然说是不招投标但实际上还是在招投标,那为啥不采用公开正规的办法呢?

  有人主张文物保护工程应该建立文物系统自己的施工队伍,在社会上招投标会导致实施工程质量下降等问题的出现。因此不能招投标。这个主张有一定道理,但也行不通。首先,要想把文物保护单位都纳入进来,基本上就要把社会上所有的文物修缮施工队伍全都纳入进来才能完成。也就是说社会上的大部分的施工队伍全都成了文物系统自己的队伍,这能行吗?再有就是上述两种方式本质上是计划经济模式和市场经济模式的区别,计划经济的模式肯定有其优越性,但也肯定有其弊端。这些弊端对文物保护没什么好处。

  中国现在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除非国家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否则回到计划经济模式就是开倒车,这与国家的改革大方向不符。国家现在一直在推进“政企分开”“事企分开”“政事分开”,在这样的改革大环境下,政府或事业单位如果再办企业就是开改革的倒车。仍以北京为例,文物局、房管局、园林局、故宫等单位不是没有过自己的施工队伍,但后来都被剥离走向社会了。在这样的情况下,可能回到过去吗。既然回不到计划经济的模式,必须要在社会上寻找施工队伍,不招投标能有什么更好的办法吗?

  有人说招投标会造成低价中标,所以不能招投标。谁最低价谁中标的年代过去至少也有20多年了。现在的方法是,设一个拦标价,超过拦标价的就废标了,没超过拦标价的,所有价格加在一起,算出平均数,以这个平均数作为100分,离得越远的得分越低。采用这样的方法怎会是会低价中标呢。在我参加过的几次政府采购项目中,都碰到过这样的一种情况:某个施工队最适合做这个工程,虽然报价最高,按照拟定的评标标准,通过专家议标程序,那个施工队还是中标了。所以“招投标就是低价中标,因此不能招投标”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文物保护工程确实有自身的特点,现行的招投标法和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确实有不少可探讨之处,也确实有不太适合文物保护工程之处。文物保护工程的招投标工作确实需要改进。具体建议有以下几条:一是在招投标法和实施条例修订时,提出修改的意见建议。二是在招投标法的法律框架内编制文物保护工程的实施办法或细则。三是建立文物系统自己的招投标平台,建立符合文物保护工程特点的评标模式和评标办法。

  刘大可:目前文物保护专家的专业范围偏窄,偏全科的专家多。往往是不同专业特点的事,参与的专家都差不多。目前偏弱甚至缺少的专业如:工程结构、桥梁、地震、水文气象、园林绿化、岩土、木材、彩画、化学保护或化学专业等。

  有些工作需要前置或前移。例如建筑的倒塌往往是从漏雨开始,现在往往是小毛病没人管,等问题大了才处理。虽然有些单位有维护巡查制度,但总体情况还是不太好。建议对所有的文物建筑每年进行一次普查,由所有的施工公司出人,成立若干个普查小组,每组不少于3人,有经验的瓦、木工各1人,分片包干。普查工作包括普查鉴定和简单必要的抢修。普查小组负责普查记录,抢修由施工队负责。普查工作所需费用由文物维修财政资金拨给。另外,可以在修缮方案形成之前增加必要的现场专家答疑、论证环节。

  文物建筑的业主单位较多,例如省市文物局或区县文旅局、园林局、佛教协会、道教协会、教协会、天主教协会、基督教协会、房管局、中央各部委、部队系统等等。有些工作还与建委、规委、交通委的工作交叉在一起,这给文物建筑的管理带来了许多问题。如能建立文物建筑保护跨部门联合机制或类似的机构,设立文物保护单位的业主或使用单位联系人制度,对文物建筑保护管理工作将会十分有利。

  与文物保护单位概念类同的有历史建筑、历史背景和文化保护区(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传统村落、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这些建筑或建筑群与文物保护单位有着共同的特点,即都有价值,都需要保护,在管理上也有相似之处。但由于行政主任部门的不同,导致在具体的管理方式、保护理念、管理力度等方面往往不一样。从目前的情况看,存在不同的行政主任部门之间沟通不够、法规不够统一等问题,需要研究解决。

  文物建筑保护工程有这样一个特点,到需要立项修缮的时候,往往是建筑已经损坏到某些特定的程度了,虽然行政审批的时间有一定限制,对有险情的还可以按抢险加固程序缩短审批时间,但从发现、立项、设计到有可能发生意外事故的最近一段时间,要经过多层审批、多部门审批和多轮的专家评审。这个“走程序”的过程往往要几个月甚至一两年,也就是说,从文物的损坏被发现到真正实施修缮,有可能要耽搁很长的时间。在这段时间内,文物的损坏是随时有可能有较大变化的,尤其是在最近一段时间内如果正好赶上雨季、台风、地震等,文物建筑受到重大损坏的风险是很大的。如果把最近一段时间称作“搁置期”的话,应该要针对搁置期制定相应的管理手段和临时防护措施。

  文物保护修缮工程完工资料的保管方式应该改进。目前竣工资料少数是保存在文物局或建委的监督站,大部分是保存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实施工程单位。这些单位的保管条件、保管制度、保管经验大多不太好,保管人员流动性大,且很难保证其专职性和专业性。这就很难保证资料长期不出现混乱、损坏或丢失的现象。由于文物本体的安全是有很大风险的,因此文物资料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建议文物系统建立自己的文物建筑档案馆。或通过当地政府协调,把文物建筑的有关的资料交由当地的城建档案馆保管。

  随着各方面法律和法规的完善和人员素质的提高,我国的文物建筑保护修缮工作也日益呈现出规范化、科学化的趋势,相信在各级人员的不断重视和改进下,文物建筑保护修缮工作中的很多问题也一定会得到合理的解决,新时代的文物建筑保护修缮工作也一定会有更好的发展。

  「更多精彩,敬请查看:古建筑专家刘大可:关于文物建筑保护修缮工程问题的探讨(上)」

  (刘大可,著名古建专家,北京园林古建公司原总工程师,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古建瓦石专业辟为独立分支学科的创建者,出版有《中国古建筑瓦石营法》等30余部古建筑专著,其中《中国古建筑瓦石营法》是当代古建筑瓦石营法方面的扛鼎之作)

  民族建筑“大家”谈栏目是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结合当前形势和行业发展的现实需要所开设的,在互联网新媒体平台上展示我国民族建筑行业知名的专家、学者, 就中国民族建筑事业在新形势下怎么样发展阐述观点,提出看法和建议。民族建筑“大家”谈栏目,不仅是专家学者们的精神风采之窗,更是其传播智慧的讲坛。

相关产品推荐
更多
联系方式
电话:025-52423888
手机:133 9510 1126
联系人:薛经理
乐鱼官网厂家项目:螺杆泵厂家,螺杆泵价格,单螺杆泵厂家,单螺杆泵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