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止错 嘉峪关价值上亿元的烂尾地产项目迎曙光
浏览次数:1 发表时间:2023-11-26 文章作者: 乐鱼官网平台app

  2022年,多家媒体相继报道了嘉峪关佰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欣公司)的遭遇:不仅其在嘉峪关的价值上亿元的商业地产项目成了不能竣工完成的烂尾楼,而且与嘉峪关弘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胜公司)的合同纠纷系列案件也是反复纠缠,法院方面的裁判更是显失公平。

  据佰欣公司负责的人介绍,2014年佰欣公司为响应嘉峪关市委市政府号召,积极筹措资金,投资新建佰欣商务中心一期、二期、三期工程,计划投资总额1.2亿元。弘胜公司通过招投标先后承建了佰欣商务中心一期、二期工程。但从佰欣商务中心一期建成开始,佰欣公司便因与弘胜公司的合同纠纷系列案件反复纠缠,通过系列案件的一审、二审、再审、反诉、发回重审等诉讼过程,因为法院方面的枉法裁判,导致项目迟迟未能继续开展,成为名副其实的烂尾楼。

  2015年5月,弘胜公司承建佰欣商务中心一期项目工程,2016年10月工程完工,施工合同附件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第四项中明确约定: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5%,本工程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68万元。

  然而,该涉工程交工后不久就出现质量上的问题,佰欣公司在2016年至2017年数次通过书面及数据电文方式向弘胜公司发送质量上的问题图片及维修通知,但弘胜公司在有明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只签字确认却不愿承担保修范围内的维修义务。

  依据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完工结算价款,保留5%的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2018年,弘胜公司一纸诉讼将佰欣公司诉至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要求佰欣公司全额返还68万元保修金并支付逾期利息,被主审法院要求另案起诉后,2020 年7 月,弘胜公司再次就保修金返还纠纷将佰欣公司诉至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城区法院),其诉状的事实与理由中只字不提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上的问题。

  佰欣公司在应诉中提出答辩意见并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资料:1、一期工程质量保证金尚未达到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保修期未满,弘胜公司无权要求返还质量保证金。2、质量保修期内出现质量上的问题,弘胜公司不予维修,质量问题任旧存在,弘胜公司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在未履行保修义务的前提下无权要求返还保证金或者应当扣除保修费用。3、关于弘胜公司主张的保修金利息,因双方约定保修金不计利息,同时弘胜公司不履行保修义务,且保修金尚未达到付款时间,弘胜公司主张保修金利息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然而,负责审理该案的办案人员不知是对文字的理解能力有偏差,还是早已先入为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佰欣公司的应诉意见不听、出具的书证不采信。该判决支持了弘胜公司提出的保证金全额返还并支付利息的诉请。佰欣公司向市中院提起上诉,2021年8月6日,市中院作出(2021)甘02民终345号民事裁定书,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城区法院重审。一审法院重审开庭时,弘胜公司无故不到庭参加庭审,按自动撤诉处理。佰欣公司当庭提出反诉,反诉请求城区法院判令弘胜公司支付维修费用728124.13元,及因拒不履行维修义务造成的停业直接经济损失176470.94元,合计904595.07元。

  城区法院则认为:“佰欣公司提交的证据虽能证实涉案工程存在质量上的问题,并于质保期内向弘胜公司提出维修请求,但工程预算书系宏顺建设监理咨询公司基于佰欣公司单方制作的维修方案作出,且维修方案涉及的维修范围超出维修费用通知书所列范围,预算书缺少客观性与关联性,故对该份证据不予采信。佰欣公司提交的证据没办法证实其损失,故对其主张的维修费用及经济损失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佰欣公司反诉诉请”。在佰欣公司提出反诉后不久,弘胜公司就保证金再次向城区法院提起诉讼,佰欣公司就一案两审向城区法院提出异议。

  佰欣公司因不服反诉判决结果,再次向市中院提起上诉。佰欣公司的负责人指出:“保修金在保修期未满且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上的问题的情况下,城区法院能够置事实于不顾,执意判令佰欣公司返还弘胜公司保修金并支付利息。发回再审时认定了保修期未满且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上的问题的客观事实,但对产生的维修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给予否认。”佰欣公司一期质保金案在多方关注下现再次发回重审。

  据了解,2015年9月,佰欣公司与弘胜公司签订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约定弘胜公司以佰欣公司第一项目部名义承建佰欣商务中心二期工程。2016年9月2日,佰欣公司与弘胜公司以会议记录方式对合同进行了变更,双方约定后续未完工部分由佰欣公司另行安排人员进行实施工程,并要求弘胜公司在会议记录签字生效后抓紧移交工程主体,不可以影响下道工序施工。会后,弘胜公司并未按照会议记录要求移交工程主体,并阻碍佰欣公司另行组织的实施工程人员进入施工现场,致该工程停工烂尾至今,施工现场至今也仍被弘胜公司强行控制。

  2018年5月,弘胜公司将佰欣公司诉至市中院,请求法院判令佰欣公司偿付工程款,并支付工地管护人员、管理人员工资及防护设施租赁费用。佰欣公司应诉理由:一、工程未完工,不具备付款条件;二、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问题。

  2018年11月,由市中院牵头,佰欣公司、弘胜公司及甘肃中联茂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共同参与对案涉工程进行现场查勘,并形成由四方签字认可的会议纪要。现场查勘结果为:本应在弘胜公司施工范围内,未完工项目高达28项。即便如此,2019年12月25日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仍然在一审判决中认定佰欣公司提出工程未完工抗辩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佰欣公司对法院的判决表示不满:“该判决支持了弘胜公司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请,但并未要求弘胜公司依照约定移交工程主体。佰欣公司不服以上判决,在行使上诉、再审请求权的同时,尊重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积极克服疫情期间资金紧张、经营举步维艰等重重困难,多方筹措资金,在法定执行期内从2021年1月19日开始向市中院、嘉峪关弘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付款601.3万元,占执行标的额的65.5%(法院判令工程总价款为18355315元,诉前支付9169994元,执行阶段支付6012789.96元,共计支付15182783.96元,占工程总价款的83%)。”

  公司负责人说,(2018)甘02民初76号判决书认定的佰欣公司尚未支付的工程款为9185321元。判决生效后,佰欣公司履行判决向弘胜公司付款400万元,未执行部分仅剩5185321元时,在佰欣公司能够正常履行判决书的情况下,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仍超标的查封拍卖标的楼盘(佰欣商务中心二期、三期)令人不能理解,更不能让人理解的是在佰欣公司向法院执行局交付了100万元执行款后,该款项弘胜公司在法院通知其领取时拒绝领取,并称一定要拍卖标的楼盘,而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积极努力配合弘胜公司作价拍卖。在佰欣公司能正常付款且判决标的为现金时,弘胜公司却执意要拍卖佰欣公司楼盘,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努力配合作价拍卖,其背后的原因令人细思极恐。

  由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甘肃信诺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佰欣商务中心二期进行的司法鉴定估价报告数据显示:涉案工程佰欣商务中心二期资产评估价高达3373.59万元,已是未执行标的的近十倍;且佰欣商务中心三期(评估价505.86万元)与佰欣商务中心二期土地手续系单独办理互相并无关联。为此,佰欣公司多次向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要求解除三期查封的申请,均未得到任何正面回复。

  2020年11月26日,佰欣公司向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城区法院判令弘胜公司:一、移交工程主体;二、移交工程完工验收备案全部资料;3、弘胜公司赔偿因不按约定移交工程主体给佰欣造成的损失。城区法院出具(2021)甘0271民初637号判决,判令:“一、弘胜公司移交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形成的有关的资料;二、弘胜公司支付佰欣公司43526元;三、驳回弘胜公司其他诉请”。2021年12月13日,又出具(2021)0271民初63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2021)甘0271民初637号判决笔误进行补正。对此判决结果,佰欣公司不服,向嘉峪关市中院提起上诉。

  一、(2021)甘0271民初637号判决书中认定:“案涉工程系被告就工程款向原告提起诉讼后,市中院根据案件事实、依据法律规定作出的视为竣工认定,即为法律拟制或者法律推定,而本案原告提交的情况说明系工程实然状态的情形,与本案争议问题不属于同一范畴,该证据与本案不具备关联性,故本院不予认定。”对该种说法佰欣公司认为,于法无据、于理不通,更是没有起码的法律精神。佰欣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证明该涉案工程真实情况确系尚未完工,虽市中院在生效判决中确认过该涉案工程视同竣工验收,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有效证据证实该工程仍处于并未完工的实然状态。在本案中,办案人员应尊重事实真相按事情的本来面目进行认定,而不是以所谓“法律拟制”或者“法律推定”进行认定。法律以及庭审最基本的精神就是追求事件的真相,如果面对事件的真相我们还以所谓“法律拟制”或者“法律推定”进行错误认定裁判,已经严重丧失了基本法律精神。

  二、在该判决中,城区法院对案涉工程是不是具备单项工程完工验收条件的案件事实作出了如下认定:“2015年11月8日,原告与被告召开会议协商确定案涉工程建设合作终止,根据会议内容,能确定案涉工程由被告负责施工部分已施工完毕,即已具备单项工程完工验收条件。”城区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依据法律规定作出的视为竣工认定所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系在建设工程完工验收后,对实际的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情况下确定一个竣工验收时间所拟定,且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完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实施工程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如若不满足完工验收条件,仅凭一张手写且不符合《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验收流程及要求的《预验收申请》,即可确定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直接免除施工方配合提交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形成的完工验收资料及后续诸多的相关义务,势必会损害发包方的合法权益,且没有竣工验收资料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使发包方陷入竣工验收不能的困境,于情不通于理不容。该认定结论明显无法成立。

  三、在城区法院对事实及证据认定后的“本院认为”部分:2015年11月8日,原告与被告召开会议协商确定案涉工程建设合作终止,根据会议内容,能确定案涉工程由被告负责施工部分已施工完毕,即已具备单项工程完工验收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完工后,发包人应该依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布的施工检验收取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原告作为发包人,在接到被告的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对于该部分事实认定,佰欣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协议开工日期为2015年9月29日,竣工日期为2016年10月15日,工期为382天。城区法院认定仅在涉案工程开工日期40天后的2015年11月8日,弘胜公司即已具备单项工程完工验收条件,并且2016年9月2日的会议记录也证明,截止至2016年9月以前,由弘胜公司承包的涉案工程仍未施工完毕。违反起码常识,所作认定错误。对于该认定中出现的2015年11月8日会议记录,佰欣公司在庭审中从未见过该会议记录,城区法院所依据的2015年11月8日会议记录是何时出现的,是否是城区法院伪造的证据。并且其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已经被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条所废止。

  2022年9月29日,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甘02民终78号判决书,继续维持了城区法院的判决意见。更有甚者,二审居然认定被告人对尚未完工的工程拥有留置权,根据法律规定,留置权只有几率发生在已完工工程,且不适用于不动产。

  无奈之下,佰欣公司选择了求助于媒体。在媒体的多方关注之下,佰欣公司因不服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甘02民终78号民事判决书信访一案,引起了嘉峪关市委市政府的格外的重视,并专门成立了专班处理此事。目前,嘉峪关市检、法各部门对案件的基本事实,涉案工程未完工、未移交及该(2022)甘02民终78号判决是错误的,已达成一致共同认识。同时,(2022)甘02民终78号民事判决书的再审,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进入立案审查阶段。

  只是,嘉峪关市政府专班对该烂尾工程的复工复产及工地的移交尚未进行,佰欣公司的银行账户仍在被查封中,佰欣商务中心二期、三期工程在查封中,法院超限查封的情况仍在持续。

  不过,嘉峪关市政府专班已经在佰欣公司涉案二期工程工地的检查中发现该工程存在重大且严重的工程质量上的问题,弘胜公司难辞其咎。

  2023年1月13日,法院查封、划扣了佰欣公司春节期间的农民工工资190.85万元。

  经过多年奔波,案件终有进展,佰欣公司在稍感宽慰的同时,也在重视着案件的逐步发展。佰欣公司认为,在各级领导及媒体的关注下,案件引起了嘉峪关市委市政府的格外的重视,并专门成立了专班处理此事,但从具体进展情况上却收效甚微,且从超限查封仍未得到解决,尤其是在春节期间划扣190.85万元农民工工资并造成佰欣公司严重经营困难。嘉峪关政府各部门看似重视并认识了该(2022)甘02民终78号判决的错误及对政府司法公信力和当地营商投资环境的破坏,但实际上对佰欣公司仍是一种打、压、拖的态度。

  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02民终78号错误判决已引起嘉峪关市委市政府、市政法委的高度关注,并成立了专班,且经过多次调研、开会讨论确定该判决是错误的。那么,就应该及时依法拨乱反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行使审判监督权亲自提起再审程序,重新审理纠正错误。该案件在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院长再审是合情合理的,也便于双方协调、解决纠纷。弘胜公司之所以强烈要求将该案件移送至甘肃省高院人民法院受理审查,也是便于他们暗箱操作。

  故此,佰欣公司强烈请求上级领导敦促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尽快止错纠错,还佰欣公司一个公平公正。

  商业地产对于城市发展、产业体系调整和升级、扩大就业和增加城市税收具备极其重大的动力作用。近年来,坐拥“天下第一雄关”的嘉峪关市不断蝶变跃升,然而一幢迟迟不能竣工的烂尾楼却令城市形象受到极大影响。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不公严重损害社会公平正义。司法不能主持公道,就会造成对群众合法权益的严重侵犯。如果司法不公得不到扭转和更正,群众利益就失去了最基本的法律保障。就此案来讲,法院的不公正裁定不仅大大损害了佰欣公司的相关利益,更是损害了嘉峪关的营商环境,对于嘉峪关的跃升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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